【专题】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各地作出哪些行动?
2022年5月,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截至目前,各地各部门落实财政部19号文作出哪些行动?
中小企业

【专题】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各地作出哪些行动?

2022年5月,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截至目前,各地各部门落实财政部19号文作出哪些行动?

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23号)。

根据《通知》,北京市将加大公共采购倾斜力度,政府采购工程更多采用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合理分包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40%以上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工会经费等其他公共性经费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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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天津市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日前天津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细化工作举措,助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天津市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与天津市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政策细化到具体采购活动中,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合同规模,助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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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上海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22〕10号,以下简称《通知》),向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并从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协同推进政府采购工程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多措并举确保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地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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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重庆市财政局日前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并结合重庆市实际,从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预留采购份额;规范价格评审优惠;全面编制采购计划;加强执行监管服务等五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根据《通知》,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规模。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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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鲁财采〔2022〕1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调整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要求。《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如何认真抓好组织实施,《通知》共提出了四项要求,具体为:一是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中要积极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请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要求,督促各预算单位加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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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江西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通知》(赣财购〔2022〕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结合江西省实际,从切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预留份额采购比例、切实提高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贯彻执行等方面提出要求。

《通知》强调,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落实评审优惠不能搞“一刀切”,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直接确定统一的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应当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在区间内具体确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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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福建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以下简称《通知》)。​

关于方便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通知》要求实行远程开标、无纸化投标,推行远程谈判(磋商),支持中小企业“不到场”参与采购活动。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以电子保函形式缴交保证金,帮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局面。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及时更新系统功能和采购文件模板,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协调同级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落实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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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切实履行采购人落实政策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严格落实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平等参与采购活动、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提升政府采购技术支撑和电子化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通知》,采购人要切实履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通过制定采购需求、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在预算编制、需求制定、项目评审等环节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对预算有保障、具备开展采购活动条件的项目,可提前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坚决杜绝年底突击采购。鼓励采购人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已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或已完成采购活动的项目,要抓紧组织实施、履约验收、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或提高资金支付(预付)比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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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云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采〔2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向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团体组织,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并从切实增强政治自觉、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提高预留份额、落实价格评审优惠、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通知》,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做好中小企业在获取采购信息、合同备案、融资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增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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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黑财采函〔2022〕144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黑龙江省财政厅决定开展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自查自纠和督导检查工作。

根据《通知》,本次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方面自查自纠和督导检查的重点任务共有五项,具体为:一是重点排查2019年9月1日以来开展的货物、服务(不含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包括公开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是否设有收取质量保证金(非履约保证金)条款,是否收取了供应商质量保证金,如存在以上情形,要立即将质量保证金退还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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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陕西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向各省级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并从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加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力度;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按照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严格采购预算管理,落实“无预算不采购、不超预算采购、不超标准采购”。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进度,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40%。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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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陕西:6月30日前报送上半年政采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

陕西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报送政府采购有关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信息报送时间为6月30日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今年上半年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有关信息,以后每月5日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个月的信息,各市区财政局每月7日前将本市区汇总信息报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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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青海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青财采字〔2022〕684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规定,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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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从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体责任;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推动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切实抓好政府采购政策贯彻落实等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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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吉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随《通知》发布了《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以下简称《落实举措》)。

根据《落实举措》,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门槛 。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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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并随《通知》发布了《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以下简称《举措》)。

《举措》中指出,在政府采购中,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提高到10%—20%,将政府采购工程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2022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规范政府采购支出,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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